重庆社会保险代理服务:社会保险代理,社会保险挂靠,生育保险报帐,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接续等
重庆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代理住房公积金相关服务、代理社会保险服务
重庆住房公积金代理服务:代理住房公积金补缴、代缴、汇缴、开户、转移、帐户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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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8908368200 聂老师
住房公积金概念:
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公积金代理服务对象:
重庆本地中小企业、个人、个体工商户;外地驻渝分支机构;重庆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
电话咨询:18908368200 聂女士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存贷余额倍数由15倍调整至25倍,最高贷款金额40万元,贷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不足的,可以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补缴,补缴手续或帐户合并手续均由个人所在企业自行办理
公积金代理业务范围:
1、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
2、住房公积金补缴、汇交手续;
3、住房公积金帐户合并手续;
4、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转移手续;
5、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封存手续;
6、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支取手续;
7、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不足补缴;
8、外省市驻渝分支机构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
9、重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异地调入。
社保代理服务内容
1、社会保险开户手续;
2、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五项保险的建账、缴费;
3、社会保险的补缴;
4、参保人员增减和变更事务;
5、参保人员生育津贴申领手续;
6、参保人员工伤保险的申报;
7、参保人员的医疗费报销手续;
8、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9、缴费基数的采集、核定;
10、住房公积金的开户手续;
11、住房公积金补交、汇交手续;
12、个人档案转存;
13、个人特病手续办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
1、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重庆市最高可贷款40万,要求帐户余额1万6千元。
2、可以夫妻双方共同贷款,即双方可以贷款80万元。
3、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方可进行贷款。
4、贷款申请期间必须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
重庆市对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作了如下规定:
1.失业职工
具有我市城镇户口,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过的失业职工,可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次月起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2.已破产、解体、关闭的企业职工补缴
对我市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应参保未参保国有或集体企业,原企业职工愿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对我市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参保企业漏投保职工,本人愿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3.灵活就业人员
具有我市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含返城后未统一安置就业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补缴不得早于2003年7月;农转非后具有我市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从农转非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2003年7月。
具有我市城镇户口,复员退伍未统一安置就业的退伍军人,可从复员退伍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得早于2003年7月。其中:2003年7月1日后农转非具有我市城镇户口的,可从复员退伍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农转非之月。
4.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
在我市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可从最早从事个体经营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5.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
具有我市城镇户口的个体工商户雇工可以从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2003年7月。
2003年7月1日后农转非的个体工商户雇工,可以与雇工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农转非之月。
其他个体工商户雇工(含农村户口、市外户口)可从申报之月起参保,不得补缴。
6.曾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2006年10月1日前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
具有本市户口,2006年10月1日前已经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申报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可补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